當前企業稅務籌劃缺乏風險意識。企業為了節約稅收支出,而忽略了籌劃可能潛在的風險,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或失去獲利的機會。這時就需要企業進行嚴密的稅收籌劃。
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1)概念
國際財政文獻局在1998年版《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表述“稅務籌劃”的:“稅務籌劃是使一個經營和(或)私人事務繳納盡可能少的稅收的安排。這里所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當前,國內對“稅務籌劃”的定義基本可以歸納為: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許可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期達到節約稅收成本或稅后所得最大化的一種經濟行為。
(2)特點
①合法合理性。是指稅務籌劃必須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將構成稅收違法行為。同時稅務籌劃應適應其企業的特點,并結合企業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能夠給企業帶來較沒有執行稅務籌劃時更多的受益。如果盲目的進行稅務籌劃,有可能它并不能適應該企業的需求或不能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而出現不合理性。
②籌劃性。稅務籌劃是對未來應納稅事項進行事先的規劃、設計和安排,以便使企業取得整體的財務收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不能只盯在個別稅種負擔的高低上,孤立地對單個稅種進行籌劃,因為各個稅種之間是相互關聯的,一種稅少交了,另一種稅可能就會多交。稅務籌劃還是企業財務管理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企業其他財務管理活動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稅收負擔的減少不一定等于企業股東權益的增加,有時一味追求減輕稅負,反而會導致企業股東權益的減少,所以要通過稅務籌劃來合理安排。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還需注意的是,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及時根據經濟環境和企業實際情況的不斷變化對方案進行必要調整。
③目的性。目的性表明稅務籌劃是有明確目的的,即取得稅收利益或企業財富最大化,不論是當前須交納的稅款還是以后要承擔的稅負,稅款的支付盡可能達到最小。企業可以選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也可選擇滯延納稅時間,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爭取延期繳納稅款,納稅時間的滯延相當于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一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無息貸款,納稅時間的推后在通貨膨脹環境中還可減少企業的實際稅款支出。不論選擇怎樣的方式或方法都有其目的,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我國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企業稅務籌劃中的誤區
相對發達國家稅務籌劃的成熟程度而言,稅務籌劃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還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研究與實踐才能逐漸完善。近幾年企業在開展稅務籌劃的實務中出現了一些誤區主要包括:
(1)觀念誤區
第一,人們對企業稅務籌劃這一范疇的內涵、外延沒有真正理解,將之與偷、逃、避稅等混淆起來,認為稅務籌劃就是偷、逃國家稅款;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一些企業制造假憑證、假賬目,有些甚至設置兩套賬來隱瞞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以達到少繳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這些行為雖能減少稅收支出,但并不是稅務籌劃,而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是對稅務籌劃的錯誤認識。
第二,忽視籌劃成本的存在。稅務籌劃在可能給企業減輕稅收負擔、帶來稅收經濟利益的同時,也需要企業為之支付相關的成本和費用。企業為選擇稅務籌劃方案而付出的稅收法律政策的研究,為實施稅務籌劃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費用,借助稅務代理中介機構實施稅務籌劃的代理費用等等都應當視為稅務籌劃的成本。如果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成本小于實施稅務籌劃增加的收益,該稅務籌劃才能認為是成功的,一旦企業稅務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即使稅收負擔降低了很多,該稅務籌劃仍然是失敗的籌劃、是得不償失的。
(2)目標誤區
第一,以減少短期稅收支出為目標。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著眼于短期或者當期的稅收好處,只考慮當期直接利益的多少,而不顧及企業的長期利益,缺少長期經營的稅負規劃。如企業為了獲得通常的“兩免三減半”,而進行企業的分立或合并,而不考慮企業分立或合并會不會給企業的長期經營績效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直接以稅務支出最小化為企業籌劃目標。稅務籌劃是為了獲得相關的財務利益,使企業的經濟利益最優化。從結果看,一般表現為降低了企業的稅負或減少了稅款交納額。因而很多人認為稅務籌劃就是為了少交稅或降低稅負。如有的企業以減少稅務支出為最終目標,運用分期收款形式進行收入的稅務籌劃,達到延緩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最終減少稅務支出的目的。企業如果以戰略性目標來看,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雖能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同時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所以采用這種稅務籌劃,應該不僅考慮到減少稅務支出,還要預測損失的資金成本能否通過延緩納稅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