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白條?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白條真正出現的原因是: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作為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即你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
二、白條入賬的主要影響:
“白條入帳”主要是影響會計的成本費用確認以及稅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條入賬”那必然就要發生一種業務相對應就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被“白條”頂替拿走了,那么從的稅務考慮白條主要對費用及所得稅的影響。
三、涉及到白條的主要法律規范: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6.《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的“白條入賬”就可以適用這條進行處罰。
四、結論:
從以上一、二、三項的內容來看,在我國,業務招待費“白條”不允許入賬,更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納稅人來說,真實的成本、費用得不到扣除,從而導致多繳稅款,這無疑是一種懲罰。另外,也導致了所報出的會計信息不準備,這往往也是企業有兩套賬的原因,因為真實存在的“白條”只能入企業的內賬了。
稅務機關不會考慮你能否能夠取得發票還是不能夠,上述試吃的事情,只能個人掏腰包或入企業的內賬了。
五、相關疑問:
有人可能會覺得只要自己沒有逃稅、偷稅,白條就可以入賬。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如果發生的招待費支出取得發票的部分已經超過銷售收入的5‰,此后的招待費支出無論是否取得發票都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如果此時企業有該方面的白條入賬就不影響企業所得稅款的繳納。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不影響稅款征收,不但是不影響“白條入賬”納稅人本人的稅款征收,也沒有影響收款方等其他納稅人稅款的征收。這樣看來,無論什么情況,業務招待費的白條是沒法作為會計原始憑證入賬了。
六、以往案例:
某企業支付餐費后未向酒樓索取發票,在費用列支時以收款收據作為憑證入賬,雖然只有一千多元,但該企業日前被稅務機關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根據稅法,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企業以收款收據等“白條”而不是發票入賬,收款方就可以把這部分收入隱瞞而不申報納稅,致使國家稅款流失。因此,企業在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主動向收款方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