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購買一套辦公寫字樓并將權屬登記在企業名下,現企業將房產轉回到至投資者個人名下,此環節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上述行為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以股票形式派發紅利的,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閱讀本文的人還閱讀:
史上最全私營企業會計涉稅實務小常識!
代理記賬8個常見的會計結轉分錄—東晟皇財稅
出納知識:現金收支的一般程序—東晟皇財稅
北京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