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的需求將不斷提高,稅務風險也會相應增加。筆者依據《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以下稱40號公告)等規定,對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實務中常見的七大誤區給予正解。
誤區一:只要發生對外支付就需要辦理稅務備案
正解:4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備案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資金,以及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應辦理和提交《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稱《備案表》):一是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二是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以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三是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例如,2013年11月1日,根據《借款合同》規定,居民企業A公司需要向非居民B公司支付10月份借款利息4.8萬美元。由于支付金額低于5萬美金,故A公司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和提交《備案表》,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業務。
誤區二:只要辦理稅務備案就必須先行扣繳所得稅
正解:40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第七條規定,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后,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例如,2015年5月10日,經股東大會決定,居民企業A公司向非居民企業B公司支付2014年度股息100萬元人民幣。5月11日,A公司向主管稅務報送了完整的備案資料,提交了《備案表》。主管稅務機關當即在《備案表》編制流水號,并退還備案人一份。備案人持《備案表》于當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了付匯手續。
誤區三:只要辦理了稅務備案就避免了稅務風險
正解:40號公告第八條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后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并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第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例如,2015年8月1日非居民企業A公司與居民企業C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的居民企業B公司股權轉讓給C公司,并于當日生效。10月10日,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C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表》等資料。10月20日,主管稅務機關對《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A公司并未按規定繳納稅款,隨向其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A公司最終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
誤區四:低于5萬美金的支付項目不必扣繳企業所得稅
正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例如:2016年3月5日,居民企業A公司與非居民企業B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協議,需要支付特許權使用費4萬美元。按照40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盡管支付金額小于5萬美金,不需要申請稅務備案,但A公司在支付款項時仍需要《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繳B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
誤區五:雙方簽訂的合同金額即為扣繳稅款計稅依據
正解:《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2016年6月1日,非居民企業A公司與居民企業B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合同金額人民幣100萬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由A公司承擔)。則A公司應納稅款的計稅依據=合同金額÷(1+增值稅稅率)=100÷(1+6%)=94.34(萬元)。B公司應扣繳增值稅=94.34×6%=5.66(萬元);應扣繳企業所得稅=94.34×10%=9.43(萬元)。該情形下,合同金額大于計稅依據。
誤區六:備案人扣繳的增值稅不可在申報時予以抵扣
正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例如,非居民企業A公司于2016年5月派遣人員到居民企業B公司進行設備安裝技術指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活動構成常設機構。5月份,B公司支付勞務費人民幣10萬元,扣繳A公司增值稅0.6(10×6%)萬元。故B公司6月份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七欄稅額列填報0.6萬元,作為進項稅予以抵扣。
誤區七:備案人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均可稅前扣除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第三條規定,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例如,2015年12月,居民企業B公司向其境外A集團公司支付服務費人民幣300萬元。如果A集團公司既沒有派人到B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即A集團公司未對B公司履行服務職能、未承擔任何風險,那么,B公司在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就不得將其支付給A集團公司服務費300萬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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