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企業做好營改增后增值稅有關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日前起草并印發《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從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到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全面規范了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稿》能否滿足目前企業納稅申報及增值稅明細核算的需求?能否解決營改增后出現的會計問題?一起來看下面的要點梳理。
適用范圍
既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既適用于試點納稅人(即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也適用于原增值稅納稅人(即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主要內容
增設會計科目及專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 “應交稅費” 科目下設置 “應交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
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
“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6.“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以及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扣繳的增值稅額;
7.“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產品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8.“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9.“簡易計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
“應交增值稅”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 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賬,但由于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
規定了9大類業務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九大類業務的賬務處理,比如: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固定資產清理”
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會計上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先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2.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
、 “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 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
“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3.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則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在后續固定資產折舊期間,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附:《征求意見稿》規定的9大類業務會計處理目錄
(一)取得資產或接收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5.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
6.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三)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五)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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