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 銷售額未達500萬元不能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因此,有些納稅人認為年應稅銷售額達不到500萬元,就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雖然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但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并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誤區二 一般納稅人不能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七)、(八)、(九)項,具體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行為。 誤區三 業務交際費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支付的業務招待費等交際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因此,其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等交際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應允許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六)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以及購進的餐飲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明確,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誤區四 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支付的貸款利息屬于財務費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謂貸款服務,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3項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誤區五 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而未辦理的,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或者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不得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誤區六 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