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它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印花稅雖稅負輕,但由于人們對印花稅的納稅人、納稅時間、計稅依據等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實踐中常常有納稅人違反相關規定,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印花稅,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誤區一:合同一方貼足印花即完稅。
A、B公司兩家公司因業務需要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業務咨詢服務。在項目完成后,A公司的經辦人員將咨詢費用送到B公司,在取發票時看到B公司持有的合同已作了貼花,便認為是已繳清了印花稅,回到A公司也沒再提起繳稅的事。不久,稅務機關上門進行日常稅務檢查,在查閱賬簿、合同、發票等資料時,發現了該咨詢服務合同未依法繳納印花稅的問題,于是對A公司作出了補稅和罰款的處理。
稅務人員對處罰決定進行了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也就是說,對合同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納稅義務,均應按照合同金額貼足印花。
誤區二:不確定金額的合同無需貼花。
稅務機關在一次對某建安企業作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財務人員陳小姐解釋,由于這些承包合同簽訂時沒有具體金額,要待竣工結算后方能確定費用,因此無法計算印花稅。沒有確定金額的合同就無法貼花了嗎?
這種做法顯然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些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如案例中約定合同金額按實際結算確定的工程承包合同,還有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實現利潤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財產租賃合同中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等等,都應在簽訂時先按照定額5元貼花,待結算后再按實際金額補貼印花稅。
誤區三:多繳的印花稅可辦退稅。
趙小姐以高價出租了一處商業旺鋪,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并按租金收入繳納了印花稅及其它相關稅費。三個月后,承租方生意不理想,難以繼續承受高價租金,便與趙小姐協商要求調低10%.適逢趙小姐資金周轉緊張,一時難以找到更好的承租方,于是她便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從第四個月起減掉了10%的租金。精明的趙小姐轉念一想,減少租金后的印花稅豈不是多交了?應該是可以辦理退稅的。于是,她帶著已貼花的租賃合同來到了稅務局。
然而,工作人員卻告訴趙小姐,印花稅票是不能辦得退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金額有所增加,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即已貼印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誤區四:合同沒有按期履行不用貼花。
日前,稅務機關對某房地產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進行了處罰,要求其補繳了印花稅并加收了滯納金。原來,去年該房地產企業在對外分包建筑安裝工程時,有幾份過百萬金額的安裝合同沒有按規定貼花。財務人員解釋是因承包方原因最終未能按期履行,于是便認為沒有履行的合同是不用貼花的。
顯然,財務人員的做法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故合同簽訂時就應當貼花,履行完稅手續,無論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應當按照規定貼花。
為此,稅務機關提醒廣大納稅人應熟悉印花稅的相關規定,避免因認識誤區導致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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