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額不能單獨開具發票或僅在發票“備注”欄注明
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對于如何判斷“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營改增”試點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折扣額可以依法單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一對應。
不要直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可見,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銷售額偏低的原因,則會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來征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實物折扣可以“轉化”為價格折扣開具發票
以買一贈一方式為例,企業可以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的數量、單價和金額,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贈送貨物折扣數量的折扣金額,或者企業開具發票時,將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的各自原價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經過這樣處理后,企業就符合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納稅。
實物折扣開具發票的特殊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據此,企業可以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最終實現折扣銷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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